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发展步伐,吸引和鼓励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兴业,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政策。 1、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汽车零部件加工、生物制药、粮食深加工及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可优先进入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开发区视项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发展前景及税收情况,对企业内部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2、凡在开发区注册并纳税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当年按区级留用收入的80%的资金额度对企业进行奖励;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增值税当年按区级留用收入的50%的资金额度对企业进行奖励。 3、引进生产加工类项目,两个年度内实际投入资金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中介人5万元;两个年度内实际投入资金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中介人10万元;三个年度内实际投入资金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奖励中介人15万元。特大项目可给予特殊奖励。对中介人的奖励仅限定一人。 4、区属街镇引进企业(项目)落户开发区的,该企业税收的本级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及招商引资指标、奖励均计算在街镇;区属各部门引进企业落户开发区的,奖励各部门(按照相关奖励办法执行)。奖励不重复计算。 5、新落户开发区的朝阳区域外企业(含总部经济),当年实现纳税额(区留用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开发区按20%的资金额度,一次性奖励给纳税企业。 6、积极鼓励现有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式引进资金、新上项目、扩大生产规模,当年实现到位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该企业3万元。 7、凡引进世界500强、著名跨国公司和国内跨地域投资公司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总部的,对中介人予以重奖。 8、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扶持企业创名牌产品,扩大产品在市场的占有份额。对获得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的,区政府奖励5万元;获得市级名牌产品的,区政府奖励3万元,同一产品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9、争取到国家和省、市计划外投资的专项资金或低息融资,用于开发区建设发展,原则上按争取金额或正常利息节省部分的1-5%奖励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10、对年实现全口径税收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由区委、区政府颁发奖牌;对年实现全口径税收在400-800万元(含400万元)的民营企业,由区委、区政府颁发奖金5-15万元。 11、对开发区建设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及投资规模大、拉动作用强、效益前景好、有特殊贡献的民营企业(含新迁入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进一步的优惠政策和特殊奖励。 本政策由开发区负责解释。自2007年2月26日起执行,以前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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